今天推送的最重要的关于P2P的信息莫过于 监管细则的发布,接下来为大家整理详细的细则内容
【银监会发布网贷监管细则: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财联社24日讯,银监会今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禁止网贷机构发售金融理财产品;
规定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对网贷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等配套制度。
小财注: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人民币,较2014年末增长499.7%。
【银监会:P2P进行“双负责”监管 禁止线下营销宣传】财联社24日讯,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下一步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
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附13条监管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附图:
无耻…
会死掉一大批,就看监管是否到位。
希望越来越好,大家投资放心。
详细
相信投资环境会越来越好的。
观望
好
谢谢您的解读,学习了哈!
等数据共享了在谈借多少吧。。
建议以后投资要合规,投资小额信贷平台,例如拍拍贷,宜人贷,人人贷这种散标,还有大家不要惊慌,监管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