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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城之见特别篇:由网贷暂行办法引发的对网基模式的探讨

2016-08-26 10:36:55 [复制链接] 浏览:966

易城之见特别篇:由网贷暂行办法引发的对网基模式的探讨

 

    近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在整个行业内也算是炸开了锅,支持与反对的声音也是此起披伏,早先的限额问题也是搞得满城风雨。


而对于政策的解读,大家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此,易城也并不想去解读政策,一是因为自己并不是什么权威人士,在各位大神面前也不过是班门弄斧。在此,我只想去谈谈这个暂行办法对网贷基金模式合规性的浅薄之见,仅供抛砖引玉,还望大家多多指教。


 

    在整个网贷行业中,从事所谓的“网贷基金”业务的平台还是不少的,在创世纪网贷基金评说中也有讲到,旺财猫、一两理财、火球网、米袋计划、星火钱包、银多、真融宝、投友圈等等。


当中也有对“网贷基金”模式有一个比较形象的定义,类ETF基金模式。它们的资产端来源于各家P2P机构,遵循极致分散的原则然后将债权打包转让给投资者,中间便可以赚取利差以此盈利。然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就涉及了暂行办法中债权转让和资金池等敏感问题,其运营合规性便有待商榷了。

 

    参照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网贷基金无非有以下几个比较困惑的问题:

 

1.  网贷基金是否属于P2P网络借贷机构?

 

    在整个暂行办法中,最为关键的是界定主体,当中说的是网络借贷机构,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可对于网贷基金模式来说,它只是单纯地进行着债权转让的业务,并未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借贷行为,或者换句话说,网基平台不过也是某种意义上的“投资者”,业务的发生也不过是投资者之间的债权转让。因而,网基平台并不能说P2P网络借贷机构,相信这也是大家众所周知的。

 

    而另一方面,国家政府方面并未对网贷基金模式有过明确的定义,认为此类机构不过是P2P业务模式的衍生,因而也并没有单独将网贷基金这一模式拉出来重新定位,而是将它统而泛之为P2P机构。实际上,两者从业务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暂行办法一处,网基是否作为网络借贷机构进入整改范围,个人觉得还是不明朗的。从宏观上看来,网基的定位并不明确,国家政府也并没有对此特别重视。即便网基从业务本质上看来不属于P2P网络借贷机构,但就政策导向看来,网基模式很可能被笼统地列入P2P一列。在未来一段时间到底如何,也要看政策是否会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否对网基会有重新的定位,不然网基平台的转型与调整将不可避免。

 

2.  网基模式的债权转让涉及违规?

 

    这个问题要接着上一个问题来看,暂行办法中“十三禁”指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当中的平台其前提是网络借贷机构,而网基平台从本质上说并不是P2P,当然这一点需要政策的明确定位。由此,既然网基定位不明确,其进行债转的合规性亦是不明确的。

 

    此间,还涉及到一个概念就是“资产证券化”,如果强行将网基模式说之为资产证券化是不准确的,充其量只能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是涉及很多环节的,包括发行、受托、经销、回购等各业务流程,当中还有SPV、信用增级等。而与之相比,网基模式却是缺乏当中这些环节的,而仅仅是简简单单的债权转让。另一方面,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大多是集中于一级市场,其更强调的是资本性,而网基则集中于二级市场,其更强调的是流动性。由此,并不能将网基模式称之为资产证券化,而只能说是形式相似,本质却也是不同的。假若此条件成立的话,网基运营债权转让业务却也并未涉及违规。当然最终还是要看政策走向了。

 

3.  网基模式是否涉及资金池问题?

 

    这一点的问题也是由来已久,从网基产生的那一天开始这个问题就一直在被问。因为这也牵涉到非法集资的问题,资金池的概念相比大家都很清楚,简单点说无非是挪用投资者的钱然后拿去投资,这的确是违规的。可对于网贷基金模式来说呢,这些网基平台说的是,我们先是利用自有的资金去购买P2P债权,然后将债权打包成产品,产品形式自然千奇百状,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来购买这些打包的产品,平台购买债权的资金与投资者的资金是分开的,因而不涉及资金池问题。这样的说法,从表面上看来的确不涉及资金池问题,若能严格按照这样做我个人认为是不违规的,我也相信有一些网基平台的确是按照这样的模式做的。但网基平台如何将自有资金和投资者资金独立分开则是关键,这两笔资金的监管又是谁来做的。这当中便存在操作的空间。

 

    或许真如暂行办法中所说,要实现资金的银行存管,由银行方面来监管资金,这样方能完全将平台自有资金和投资者资金分开来,也才能避免两笔资金的混淆,平台浑水摸鱼用投资者资金去购买债权,又将债权打包回卖给投资者,投资者最终承担了最大的风险。不过话说回来,大家也知道,平台要实现资金存管也绝非易事,这是个你情我愿的事情,国家政府方面当然也不可能强制要求哪家银行一定要为某个平台实现资金存管。那么,网基平台的资金池问题也才一直都是争论不休的,想要通过银行资金存管来解决也绝非一朝一夕的事。

 

    总而言之,从网基的基本模式看来,的确是不涉及资金池问题的,但就平台运营来说,却是存在资金池的操作空间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而银行则是最好的选择,但同时又面临着银行存管难,难于上青天的问题。而暂行办法中也只是说要实现资金银行托管,可并没有给出行之有效的途径,这也是有待完善的。

 

 

    从以上内容看来,其核心问题在于政策对网基的定位,如何界定网贷基金的属性必然是讨论网基平台是否合规的关键所在。暂行办法一出,还有12个月的过渡期,如果在这段时间内能够有所政策调整,单独将网基来出来重新定义,其并不属于网络借贷机构,这自然是好,其业务的存在合规性便随之得意解决,但与之同时也必然要出台另一套相关管理办法,对相关风险点也要重新把控,尤其是资金池的问题,网基平台要严格遵守其基本原则,杜绝资金池操作空间,方能长久维持下去;不过另一方面,如若在这12个月内还是将网基定位于P2P网络借贷机构,那么网基平台那也就不得不面临转型或者业务调整,倒闭停业并不至于,一年的时间还是可以想出相应的对策。总之,无论是P2P网络借贷机构,还是网贷基金机构,最终也必会朝着一个整体合规性的方面进行调整,这也是暂行办法其目的真实所在。

 

    这次就这些内容,粗鄙之见还望各位看官多多指教,见笑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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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qianLC 2016.08.26

他给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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