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税与p2p
2018-10-04 08: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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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娱乐圈中的“女王”,有“范爷”之称的范冰冰,终于迎来偷逃税款的“实锤”!曾因举报而被传得沸沸扬扬的“阴阳合同”,已被税务部门查实。行法外之事的“霸气”,终究是色厉内荏,任谁都不会例外。
冰冰所受到的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没有构成犯罪。罚款超8亿,缴纳罚款可免牢狱之灾。
YoYo看到新闻的第一反应是:
为什么范冰冰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逃税漏税不是重罪么?
2002年,红遍大江南北的刘晓庆,因逃税偷税被拘,前后失去自由达422天。刘晓庆逃税金额仅1400万,而范冰冰高达2.5亿。
难道有猫腻?!
遍查网络资料,2009年2月28日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1997年刑法中的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偷税罪变为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的一次法案修订,改变了范冰冰的一生。
但是反观YoYo关注的P2P领域
平台立案导致的出借人恐慌
司法处置资产贬值带来的出借人焦虑不安
多起聚众维权事件带来的社会秩序阻碍
仍然让P2P案件资产处置处于一个相对模糊的境遇
虽有地方部门在社会广泛关注下,抽调精干资源对大案要案进行追踪,但是经验仍然难以推广至全部案件。
出借人们焦虑万分,反复维权,相关部门亦苦不堪言。
出借人们耳熟能详的“审前处置”目前来看仍然缺乏执行依据。
有洞可漏
看看热闹吧
厉害啊
法大大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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