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18条意见:
1(1条)、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罪名,因此本条例超越法律规范,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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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18条意见:
1(1条)、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罪名,因此本条例超越法律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废除非法集资这条老法、旧法、恶法,以适应发展新的形势需要。
2(2条)、制定法条极不严谨是造成互联网金融灾难的祸根之一,依法许可必须具体化,如按没有金融许可证定罪非集案,那么P2P行业没有一家是合法的,必须全部关停,否则就是选择性执法!且应严厉追究银监会的监管责任。高官有特供,法律不应有小灶,必须逐一明确法条,严禁另有规定愚弄百姓。
3(3条)、这条明显是混账逻辑推卸政府责任的条款,互联网金融最大的协助人显然是工商、税务、网络平台、地方金融办、银监会和银行。没有这些基础平台推介、营销就不会存在。因此,只要是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天就必定是合法的,根本就没有非法集资!
4(4条)、此条是这一恶法的最终目的,撇清政府责任,互联网金融改革的失败让老百姓买单。顶层设计的失败与协助人的罪恶要比发起人的罪恶大上一万倍!为何只字不提?用部门规章否定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5条)、 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是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银监会以本位立场出发,只字不提银监会监管、指导服务、完善政策的职责。可见银监会仍没有从这场互联网金融灾难失职、渎职、不作为的惯性中走出来。应加上严禁地方政府以稳定的名义破坏稳定。
6(6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是银监会、国务院推卸责任的避风港。违反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罪由法定、法由审定。联席会议完全违背法制精神,是赤裸裸的人治又不负责任的耍流氓。
7(7条)、简简单单制定一条:“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可以发工商执照、不可以税收、不可以打广告、不可以提供网络平台”的规定,就完全可以阻止非法集资的出生为何不作为呢?政府一方面大力提倡,却让老百姓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岂不是故意害人吗?
8(8条)、明明从制度上就可以让非法集资没有生存空间,却任其发展不作为。请问哪个公司不是光天化日之下在那摆着?而且都是在网络平台上,分分秒秒都在接受国家各方面的监督。故弄玄虚什么监测机制,信息共享,识别等等糊弄鬼呢!为何没有监测不到位的责任?
9(9条)、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核发金融许可证的责任也在银监会,因此认定权限在银监会,不能排除银监会的主要监管责任。
10(10条)、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何权限认定?哪条法律给予了授权?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调查取证权限吗?这是不是变相的人治?先定罪再查处这不是公然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吗?
11(23条)、只有底下钱庄才有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不存在非法集资!其协助人是工商、税务、网络平台、地方金融办和银监会。没有这些合法部门的许可理财师、官员、专家、媒体的推介、营销就不会存在。因此,互联网金融只有合法集资!打击非法集资是幌子,洗劫老百姓血汗钱又推卸责任是定性非集的险恶目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清退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可推卸。在平台查封之后任何申报登记当做证据使用都是非法的!
12(24条)、必须公布查封时资金真实的数据影像证据资料,否则资金余额就是一个腐败的坑。假标的合作方不仅要退赔而且要追究刑事责任并至少罚款10倍以上补偿受害人。协助人应至少罚款10倍以上补偿受害人,协助人(工商、税务、网络平台、地方金融办、银监会和银行)应追究刑事责任站到被告席上。
13(28条)、明明从制度上就可以让非法集资没有生存空间,为何任其发展不作为?原来非法集资可以成为银监会的提款机了!非法集资越多罚款越多,罚多罚少任由腐败去了。有职就有责,有责就要担当,既然有罚款职责就应有补偿受害人的责任,请遵照宪法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14(30条)、互联网没有非法集资,如果非说有非法集资,那协助非法集资的也只能是工商、税务、网络平台、地方金融办、银监会和银行,没有他们的协助不管合法集资、非法集资都上不了台面的。银监会监守自盗如何处罚?这个问题应如何解决请条例起草者考虑!以上协助人是明摆着的事,可是银监会只字不提,因此,必须有制约法规制定者的机关才有可能使依法治国走向正确的轨道。
15(31条)、违法成本太低了,专家站台一次出场费就有几十万的,利用经营渠道、销售渠道(比如银行)那是明知故犯应罪加10等,这可是谋财害命的勾当,而且是坑害千千万万个人的事岂能轻饶!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16(32条)、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开国际玩笑吧?高度怀疑条例起草者和央视媒体是一伙的!为何只字不提国家媒体?国家媒体、高官、专家站台要罪加十等!因为媒体都是国家开办的,直接代表的是国家公信力,他们具有高学历、高智商、高的影响力,掌握政策是他们必备的常识,专家站台一次出场费有多高?央视媒体广告费有多高?影响力有多大?还用去想吗?必须负刑事责任,不够补偿受害者的部分必须由他们承担,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17(34条)、这些所谓的处理措施全是忽悠,骗人的把戏而已,请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谁去落实?不认可e租宝非集定罪的多名受害人于2017年8月21日到北京监察委递交银监会等部门失职渎职的证据材料被拒访且拒收材料,谁管?更多不认可e租宝非集定罪的受害人代表多次到北京检察院、北京一中院等追加被告根本不予理睬,谁管?请问如何落实责任追究?
18(37条)、通篇找不到由那个部门执行落实这个条例,中国刑法中也根本没有非法集资这个罪名,银监会憋了几年弄出这么个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实在让人难以置信这些吃着国家高级俸禄的高官们是干什么吃的。从杨家才愿赌服输,少女爱上骗子的怪论,到尚福林的三看,再到刘明康“既不能归罪于他人,也不要过度依赖监管,监管只是给大家提个醒”的论调,不乱才怪!
小结:立法滞后,法律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甚至缺失,渎职是现今中国存在的问题。之前的不可套用老法,旧法。此条例出台也同样不适用之前发生的问题。